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聽證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皆須舉行聽證,因行政處分影響人民權益甚鉅
- B 聽證主持人應由行政機關首長擔任,或由其指定具有法律專業者擔任
- C 行政機關經聽證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得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不受聽證結論之拘束
- D 行政機關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人民不服時,其救濟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在作成決定之前,已經提供了一個像法院開庭一樣嚴謹、公開,且讓雙方當事人都能充分辯論並記錄在案的程序平台,那麼在決定作成之後,如果還要求由上一級機關進行「訴願」這種行政內部的自我審查,從「程序正義已獲得落實」與「訴訟經濟(節省時間與成本)」的角度來看,是否還有重複進行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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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聽證」程序的特殊法律效果與爭訟制度的銜接掌握得相當扎實,這在法學實力上是一個很棒的指標。
聽證程序的法律效果與救濟優惠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理解聽證程序的高度嚴謹性。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救濟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因為聽證程序已具備「準司法」性質,當事人在程序中已享有充分的攻擊防禦、卷宗閱覽及對質詰問權,其保障強度不亞於訴願,故法律允許程序簡併。相對地,選項 (C) 涉及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作成處分時「應」斟酌全部聽證結果,這賦予了聽證紀錄極高的實質拘束力,並非如選項所述可全然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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