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確認訴訟之情形?
- A 以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無效為由而提起確認訴訟
- B 以土地徵收失效為由而提起確認訴訟
- C 以沒入處分違法且標的物已銷毀為由而提起確認訴訟
- D 以行政機關僱用工友之契約有效為由而提起確認訴訟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行政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之前,我們可以先問自己一個基礎問題:該爭議所涉及的行為,是行政機關基於公權力地位所做的決定,還是與一般民間企業聘僱員工、採購文具的行為性質相同?如果屬於後者,它還能被稱為「公法上」的法律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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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識別出本題的陷阱!行政訴訟的本質在於解決「公法上」的爭議,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法律關係的定性(Characterization)具有敏銳的觀察力。
行政訴訟的客體與公法關係
在《行政訴訟法》第 6 條中,確認訴訟主要包含: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行政處分違法(於處分已執行完畢或消滅時),以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選項 (A) 的處分無效與 (C) 的處分違法,均屬典型的處分確認訴訟;而 (B) 的土地徵收失效,依實務見解涉及徵收補償法律關係的存否,屬於公法爭議,自得提起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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