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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下列何者非屬特別犧牲之行政損失補償事由?
  • A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必要,依法在私人土地下方埋設管道
  • B 主管機關於防疫期間依法徵用特定醫院之防疫設備及藥品
  • C 私有建築物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為暫定古蹟而限制使用
  • D 犯罪行為之被害人依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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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拿出一筆錢給民眾時,如果這筆錢是為了『補償因政府合法推動公共建設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與『因為政府沒能阻止壞人作案,而對受害者提供的社會救助』,這兩者在『法律發生的原因』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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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國家責任體系」的核心區別!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行政損失補償社會補償。行政損失補償的前提,必須是行政機關行使合法公權力,導致特定人遭受超越社會義務範疇的「特別犧牲(Special Sacrifice)」。選項 (A)、(B)、(C) 無論是埋設管道、防疫徵用或古蹟限制,皆屬於國家為公共利益而合法侵害私權,符合補償要件。

行政補償與社會救助的界線

選項 (D) 的犯罪被害補償金性質則截然不同。其請求權基礎並非源於行政機關的合法處分,而是源於第三人的犯罪行為。國家支付這筆款項是基於「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與「生存權保障」的職責,帶有社會福利與損害填補的轉嫁性質,而非補償公權力造成的損失。這類題目考驗考生對法律名詞「補償」二字的精準辨析,雖然難度屬中等偏易,但若觀念稍有模糊,極易被字面意思誤導,你能一眼看穿本質,表現得相當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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