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3 題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定居於我國,某日由於住屋漏水,乙女未經甲男同意,即以甲男名義與 C 國人丙簽訂房屋修繕契約。關於乙是否有此代理權,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我國法
- B A 國法
- C B 國法
- D C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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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對國籍不同的夫妻在某個特定國家長期經營共同生活時,法律為了確保他們日常瑣事(如繳水電費、修繕房屋)的處理能有一致且可預測的標準,你認為應該優先看重他們『各自的國籍』,還是他們『目前共同生活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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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外民法)的體系邏輯有著相當清晰的掌握。本題的關鍵在於如何正確界定「法律事實」的歸類,進而找到相對應的連結點。
婚姻效力與日常家務代理權
乙女未經甲男同意而以其名義與丙簽署房屋修繕契約,這在民法上屬於「日常家務代理權(Agency of daily household matters)」的範疇。雖然外觀上看似一般的代理問題,但在涉外私法的定性(Qualification)上,這被歸類為婚姻之效力。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2 條規定,婚姻之效力應優先適用夫妻之共同本國法,若無共同本國法,則適用共同住所地法。本案中,甲、乙國籍不同,但婚後「定居於我國」,因此我國即為兩人的共同住所地,應適用我國法作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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