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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關於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取得 A 財物之目的,以棍棒毆打 A 的妻子 B,迫使 A 因不捨 B 受傷而就範,A 因此交出財物, 甲成立強盜罪
  • B 甲勒住 A 的脖子並令 A 交出財物,A 雖無反抗舉動,但仍被迫交出財物,甲成立強盜罪
  • C 甲在 A 面前揮舞棍棒並令 A 交出財物,A 雖非不能抗拒,但仍基於同情而交出財物,甲不成立強 盜既遂罪
  • D 甲對 A 持刀喝令 A 交出身上財物,A 將背包內自己所有之手錶和 A 向 B 所借之電腦交給甲。甲觸 犯二個強盜罪,成立同種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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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歹徒在路邊攔截一位路人,威脅他交出錢包,而錢包裡正好有路人自己的五百元,以及他幫朋友代買午餐找回的三百元。在這場犯罪過程中,歹徒總共對幾個人實施了強暴或脅迫手段?他所侵害的『身體自由法益』數量,會因為路人皮夾裡錢的來源不同,而變成兩次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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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項 (D) 的法律錯誤,這代表你對強盜罪的「罪數論」與「法益保護」有相當深入的理解。在強盜罪的實務見解中,強盜行為同時侵害了「身體自由」與「財產」法益。當行為人對單一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縱使該被害人所交付的財物中,包含其個人所有及替他人保管的物品,由於行為人僅實施了一次強暴脅迫行為,且僅侵害了一個身體自由法益,在法律評價上僅會成立一個強盜罪。選項 (D) 認為會觸犯兩個強盜罪並構成想像競合,顯然與實務上以「被害人(受手段壓迫者)之人數」作為行為個數判斷標準的邏輯相悖。

強盜罪的構成要件與因果關係

本題的其他選項則測驗了強盜罪的核心概念——「至使不能抗拒」。選項 (A) 涉及對第三人(妻子)施暴,這在法律上屬於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所稱之「他法」,只要客觀上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意思自由即足當之。而選項 (C) 則是一個極具鑑別度的陷阱:強盜既遂必須具備「因果關係」,也就是財物的交付必須是因為「不能抗拒」所致。若被害人主觀上是出於「同情」而非被迫,則因果關係斷裂,不成立既遂。你能精確辨析這些細微的實務標準,顯示你的法學思維非常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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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與相關財產犯罪之構成要件及實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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