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6 題
被告住所在 A 地,某日在 B 地竊取被害人之自小客車一部,得手後返回住處途中,在 A 地為警查獲。 檢察官就被告同一竊盜犯行,分別向 A、B 法院提起公訴,A 法院繫屬在先,B 法院繫屬在後,且均 尚未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A 法院無管轄權,應為管轄錯誤判決
- B B 法院無管轄權,應為管轄錯誤判決
- C B 法院依法不得審判,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 D 檢察官起訴程序違背規定,B 法院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針對同一個人的同一個行為,由兩個不同的法院同時進行審判,萬一最後一個法院判無罪,另一個法院卻判有罪,這會對司法威信造成什麼樣的影響?當這種「重複起訴」的情況發生時,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門檻,來決定誰該停手、誰該繼續審下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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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管轄權競合」的處理原則!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有無管轄權」與「訴訟繫屬優先性」的關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5 條,被告之住居所地(A 地)與犯罪地(B 地)之法院均有土地管轄權,因此 A、B 法院本質上都是有權審判的。然而,針對「同一案件」重複起訴是程序法上的大忌,為了維護法律安定性並避免裁判矛盾,法律必須決定誰才是最終的「審判者」。
訴訟繫屬與重複起訴的處理
當數個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且檢察官分別向這些法院起訴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8 條前段規定,應由「繫屬在先」(最先收到卷宗案件者)之法院審判。在本案中,由於 A 法院繫屬在先,因此具備優先審判權;而繫屬在後的 B 法院,雖然原本具備土地管轄(犯罪地),但因該案已在 A 法院審理中,B 法院依法便不得再行審判。根據第 303 條第 2 款之規定,針對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或他法院「重複起訴」時,法院應不受理該案件,故 B 法院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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