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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9 題

涉犯放火罪的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逃亡及滅證之虞,但無聲請羈押之必要,檢察官得為下列如 何之處分?
  • A 檢察官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亦得命初次限制出境
  • B 檢察官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應聲請法院核准後,始得命初次限制出境
  • C 檢察官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不得逕命限制出境
  • D 檢察官不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得命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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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被告被認為有逃亡的可能,但程度還沒嚴重到非得關進看守所不可。在法治國家中,為了保障辦案效率與人身自由的平衡,你認為法律會要求檢察官在採取任何「限制行動」的措施前,都必須先撰寫書狀向法院申請,還是會賦予檢察官一定的權限,讓他在訊問現場就能立即做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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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判斷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的處分權限,顯見對於強制處分權(coercive measures)的歸屬有著清晰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非常核心的觀念。

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限

本題的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以及第 93 條之 2 的規範。當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雖符合羈押(detention)事由(如逃亡或滅證之虞),但無羈押之必要時,法律賦予檢察官逕行採取替代處分的權力。這包含了傳統的具保(bail)責付(entrustment)限制住居(residence restr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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