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0 題
有關偵查中羈押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若認為有羈押之原因,而無羈押之必要者,仍得限制被告出境、出海
- B 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所附之卷證,禁止提出傳聞證據
- C 被告、辯護人在羈押審查開庭訊問之前,得請求法院給予適當時間為閱卷等事項之準備
- D 法院為羈押審查訊問被告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之理由並提出必要之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審判」中,法官是為了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但在「羈押審查」中,法官的任務是快速判斷有無保全被告的必要。如果羈押審查必須像正式開庭一樣,耗費數月去排查每一項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例如排除所有傳聞),這對於偵查程序的保全功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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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偵查程序中「強制處分」與「審判程序」的本質差異。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在審判程序中,為了認定被告是否有罪,必須遵循嚴格證明程序,因此適用傳聞法則(Hearsay Rule);但在羈押審查這類程序中,法院關注的是「有無犯罪嫌疑重大」及「羈押必要性」,僅需達到自由證明(或稱釋明)的程度即可。因此,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所附之卷證,並不禁止提出傳聞證據,選項 (B) 的敘述顯然與實務見解不符。
偵查中羈押之程序保障
關於其他選項,它們完整體現了司法院釋字第 737 號解釋及後續《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的正當法律程序。被告與辯護人的閱卷權(選項 C)是防禦權的核心;而檢察官到場陳述(選項 D)則確保了控辯雙方的資訊對等與法官的中立審酌。至於選項 (A),則體現了「比例原則」,若以較輕微的手段(如限制出境、出海)即可達到保全目的,即無羈押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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