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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甲因駕車過失傷害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與乙達成和解並認罪,且與檢察官達成認 罪協商,法院依協商結果判處甲拘役 20 日,緩刑 2 年。嗣甲返家與家人商討,認量刑過重,遂對認 罪決定表示反悔而提起上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甲上訴合法,上訴審法院應將原判決撤銷,自為判決
  • B 甲上訴合法,上訴審法院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
  • C 甲上訴不合法,上訴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 D 甲上訴不合法,上訴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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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如果國家提供了一種「以認罪換取特定刑度」的雙方合意機制(類似契約的概念),為了確保司法資源不被浪費,法律通常會如何處理當事人事後「無故反悔」的行為?此外,當一個上訴案件進入到法院,而法院認為這個上訴根本「依法不准許」時,法律對於這種終結訴訟的「公文書形式」,有無特定的慣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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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事訴訟中「協商程序」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難度適中,主要考驗考生對於協商程序上訴受限性以及訴訟法上裁判形式的理解,你能正確選出「判決」駁回,顯示出你對程序法的基本功相當紮實。

協商程序的安定性與救濟限制

刑事訴訟法中「協商程序(Plea Bargaining)」的制度本意在於提升訴訟效率,並尊重當事人對於刑罰程序的處分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1 項之規定,除有該條所列的特定例外情形(例如:協商意願非出於自願、法院判決超出協商範圍等)外,原則上不得上訴。在本案中,甲是因為返家後「認量刑過重」而反悔,這純屬個人主觀動機的改變,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協商或合法上訴之事由。因此,甲的上訴程序顯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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