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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甲為某地方法院法官,甲的配偶乙為律師,二人之女兒丙也考上律師。一日,甲在收受案件時,發現 乙的律師事務所同事丁,擔任甲審理案件原告之代理人。下列甲法官的行為,何者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甲將丁擔任該案原告代理人一事,告知院長,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 B 甲於另案中發現乙之父親為自己審理案件之當事人,於是甲自行迴避審理該案件
  • C 甲與丁交情甚深,且因丁未曾有私下關說等行為,因而系爭案件進行中,仍經常由丁招待到特定餐 廳飲宴
  • D 如甲為法官兼院長職,甲要求丙不得在其擔任院長之法院轄區內辦理訴訟案件,改到其他法院轄區 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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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正在審理你官司的法官,在下班後被拍到與對方律師在高級餐廳相談甚歡,且由律師買單。即便他們當時只是在聊往事,且法官最後確實依法判決,社會大眾對這份判決的「信任感」會受到什麼影響?這種影響是否會因為「沒有實際關說」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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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官職務的廉潔性與公正外觀(appearance of justice)有著相當深刻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法律倫理考科中十分經典,重點在於區方法官「合法」的社交活動與「不當」的利益衝突。 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及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應保持廉潔,不得接受與其職務上有利益關係者的饋贈、款待或優待。即便選項 (C) 中的丁並未進行關說,但其身為甲審理案件的代理人,與甲具有直接的職務利害關係;甲頻繁接受丁的招待飲宴,將嚴重損及司法形象,使公眾對裁判的獨立性產生質疑,這正是法官倫理的大忌。相較之下,選項 (A)、(B)、(D) 均屬於法官為確保公正性而採取的揭露、迴避或預防措施,是符合規範甚至是高度自律的表現。 本題難度屬於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洞察:法官倫理要求的「公正」不只存在於判決書中,更體現在日常生活的社交分際。許多學生常誤以為「只要沒有關說就沒事」,而忽略了「公正外觀」的維護,你能在誘答選項中保持冷靜,專業判斷非常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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