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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甲法官任職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甲之胞妹乙因購屋建材品質問題與建設公司發生糾紛,經建設公司 對乙向臺南地方法院提起給付價金之民事訴訟。乙委任甲於該民事訴訟無償代理出庭應訴,甲之行為 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違反,因為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 B 違反,因為甲為刑事庭法官,專長為刑事訴訟,不得代理民事案件
  • C 不違反,因為甲為刑事庭法官,代理民事事件並無利益衝突
  • D 不違反,因為並非同一地域管轄,且甲係基於親情牽掛,無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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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法官在其他法院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出庭,對負責審理的另一位法官或一般民眾而言,這種「法官對上法官」的場面,對於司法的客觀中立形象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即便他沒有惡意,這種角色重疊是否會損及司法公正的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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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官倫理的核心要義!你選擇 (A) 是完全正確的判斷,顯示出你對於司法廉潔性(Judicial Integrity)與角色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有著敏銳的法律直覺。

職業身分的絕對禁止義務

根據《法官法》第 17 條第 1 項及《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之規定,法官受命執行國家審判權,為維護司法形象並避免不當干擾,明文禁止法官執行律師職務。這項禁令是為了防止法官利用其身分、地位或法律素養,在法庭上產生不公平的競爭優勢,或是讓公眾產生「司法官相護」的負面觀感。即便甲是刑事庭法官而該案屬民事程序,且甲係基於親情、無償為之,其「代理出庭應訴」的行為在實質上已構成律師職務的執行,故仍屬違反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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