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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律師受任案件由其大學同窗法官負責審理。開庭期間,律師邀請法官至招待所參與高爾夫球敘與聚餐, 餐費由律師全額支付。關於法官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學同窗聚會屬人之常情,不構成違規
  • B 法官應避免足以引起公眾懷疑司法公正之行為
  • C 只要在餐桌上不討論案情,聚餐即屬合法
  • D 法官只要在法庭上公事公辦,私下交情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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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訴訟當事人,當你得知承審你案子的法官正私下接受對方律師的高級餐飲招待,即便他們只是單純敘舊,你的感受會如何?這種感受是否會影響你對最終判決結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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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倫理的核心價值。在審理程序中,法官不僅要做到內在的公正,更必須維持**「外觀上的廉潔與中立」**(appearance of impartiality)。本題中,律師與法官私下出入高爾夫球招待所並接受餽贈餐飲,顯然已逾越了社交往來的合理紅線,這在實務上極易讓社會大眾產生「司法不公」或「利益輸送」的負面觀感。

司法公信力的底線

依據《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及相關規定,法官應保持高尚品格,避免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即便雙方具備大學同窗的情誼,但一旦涉及正在審理中的案件關係人,法官即應主動迴避不當接觸。選項 (B) 所強調的「避免公眾懷疑」,正是司法公信力的命脈。此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私人交情」與「專業倫理」的界線,實務上對於法官私領域的行為要求,往往高於一般的行政官員,這也是法律倫理考題中最核心的命題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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