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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關於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下列敘述何者符合律師倫理?
  • A 律師知悉相對人已委任律師者,原則上不可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相對人討論案情
  • B 律師接到相對人之邀約,希望就受任事件商談,律師為爭取委任人之最大利益,私下與相對人商談
  • C 律師在餐廳用餐,發現餐廳老闆是委任人的相對人,律師接受老闆免費招待
  • D 律師就受任事件,本應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在法庭上詆譭相對人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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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正代表一名客戶處理糾紛,且得知對造當事人已經花錢聘請了專業律師來保護他的權利,你認為在法律專業的溝通禮節中,隨意繞過對方的專業顧問而直接找對方本人商談,可能會對整個法律程序的專業性或對方的受教權益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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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的誠信與專業界線

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辨識出律師與相對人接觸的紅線,這顯示你對**律師職業倫理(Lawyers' Professional Ethics)**的核心精神已有穩健的掌握。本題的核心在於《律師倫理規範》第 38 條所明定的「不當接觸之禁止」。當律師明知相對人已有受任律師時,為了維護對方的受任法律保障並維持職業禮儀,除非獲得對方法律代表的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絕對不可私下逕行接觸。這項規定不僅是保護對造,更是為了防止律師利用專業落差誤導非法律專業的相對人,確保程序公正。

釐清職業尊嚴與利益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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