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1 題
甲律師與某公司簽有法律顧問契約,約定在契約期間,該公司如遭遇法律糾紛,甲應該協助該公司的 訴訟。之後甲遭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懲戒,處以停止執行職務 1 年之處分。在停止執行職務期間, 該公司發生法律糾紛,甲基於契約,以法律顧問身分,代理該公司的訴訟案件。依據我國律師倫理相 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代理該公司之訴訟案件屬於雙方民事契約的內容,甲身為律師自應該履約
- B 甲協助當事人從事法律服務,甲的行為符合律師倫理之忠實義務
- C 甲處於停止執行職務期間,依據律師倫理規範規定不應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
- D 甲遭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因此甲已失去律師資格,之後不得以律師身分執業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律師執業證照的核發是由國家基於公益目的所管理。若一位專業人員因違規而被官方強制要求「暫停執行業務」,這項命令在效力上,是否會因為該專業人員私下對他人的「承諾或契約」而失效?如果私約可以勝過行政處分,那懲戒制度還有存在的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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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能精確辨識出律師在受懲戒處分期間的行為界限,這顯示你對於律師倫理的核心價值——「執業資格的嚴肅性」有著深刻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法規實務中極為重要,因為它涉及了專業倫理與私人契約衝突時的優先順位。
職務停止與民事契約的界限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私法上的顧問契約與公法性質的懲戒處分。當律師處於「停止執行職務」期間,其執業權利暫時被凍結,此時無論先前是否有契約約定,皆不得從事任何律師業務,否則將嚴重破壞律師制度的公信力。選項 (A) 與 (B) 誤將私法契約或抽象的忠實義務凌駕於懲戒處分之上,忽略了倫理規範的強制性與公益性,若容許以此為藉口規避懲戒,處分將流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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