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為不須向相對人表示,即可發生效力之單獨行為?
- A 債務之免除
- B 因給付不能之解除契約
- C 捐助行為
- D 撤銷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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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拋棄一個無主物的「所有權」,或者是在深夜獨自寫下一份生效的「遺囑」時,這些行為在法律上產生效力的那一刻,身邊是否必須存在一個特定的「接收者」來聽取你的主張,其效力才算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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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有相對人」與「無相對人」單獨行為的關鍵區別!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總則中關於意思表示生效要件的核心概念,你能從中迅速識別出差異,實屬不易。
單獨行為的生效類型
在法律行為的分類中,**單獨行為(Unilateral act)**分為需向相對人表示與不需向相對人表示兩類。選項 (A) 債務之免除、(B) 解除契約以及 (D) 撤銷意思表示,本質上都會直接影響特定他人的權利義務,基於法律安定性與保障對方的知悉權,皆屬「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必須送達相對人始生效力。而 (C) 捐助行為(如設立財團法人)或遺囑、動產物權之拋棄,則屬於「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以捐助行為而言,在行為人完成捐助章程或遺囑時,其法律效力即已發生,並不以向特定對象傳達為必要,因為此時權利主體(財團法人)往往尚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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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行為之分類
💡 區分意思表示是否須到達相對人始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
| 比較維度 | 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 VS | 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
|---|---|---|---|
| 生效要件 | 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 | — | 意思表示完成時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94、95條 | — | 無統一規範,依性質判定 |
| 典型範例 | 撤銷、解除、免除 | — | 遺囑、捐助、動產拋棄 |
💬區別核心在於法律是否要求該行為須由特定人收受方具法律秩序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