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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甲欲贈與乙一部單眼相機,甲與乙間因此訂立贈與契約,且於贈與契約中同時約定,乙應參加近期學校所舉辦之攝影比賽。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乙未參加比賽前,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贈與之履行
  • B 縱使該相機有瑕疵,甲均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 C 若該相機之所有權業已移轉於乙,甲得請求乙應參加攝影比賽
  • D 若該相機之所有權業已移轉於乙,甲即不得撤銷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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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同意收下你的貴重禮物,並承諾會為你完成一件事,但在他拿到禮物後卻對承諾隻字不提,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你「要求他實現諾言」的權利,還是應該視為這份禮物已經與那項承諾完全脫鉤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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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於**附負擔之贈與(Gift with a burden)**的權利義務關係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在債法各論中是極具鑑別度的考點。

附負擔贈與的履行與責任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412 條。當甲與乙約定贈與相機的同時,要求乙參加比賽,這屬於「附負擔之贈與」。在這種契約架構下,雖然贈與人甲負有給付相機的義務,但受贈人乙也因此負有履行負擔(參加比賽)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一旦甲已經將相機的所有權移轉給乙,甲便取得了法律上的請求權,可以請求乙履行該負擔,這正是選項 (C) 的正確表述。此外,若乙事後拒絕履行負擔,甲甚至可以主張撤銷贈與(而非不能撤銷),因此選項 (D)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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