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甲、乙訂立 A 機器之買賣契約。甲依約交付 A 於乙、乙亦給付部分價金。嗣後,因產業整體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乙恐無法繼續給付剩餘價金,乃取得甲之同意,合意解除 A 之買賣契約。就解約後甲應返還乙之金錢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得約定返還之範圍,未約定時,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及自受領後所生利息
- B 甲乙得約定返還之範圍,未約定時,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但不須返還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
- C 甲乙不得約定返還之範圍,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及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
- D 甲乙不得約定返還之範圍,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但不須返還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
思路引導 VIP
當雙方是透過「坐下來商量」來取消之前的買賣,而非其中一方「依法宣告」取消時,這種由雙方共同決定的法律行為,其後續的財產歸還細節,應該優先聽從「法律的強制規定」,還是優先聽從「兩人的協商結果」?如果協商時漏掉了細節,這跟法律強制規定的義務會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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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的關鍵分野。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辨兩者法律性質的差異:當事人雙方基於私法自治達成「合意解除(契約行為)」,本質上是訂立一個「廢止原契約」的新契約,這與一方單獨行使法律賦予的「解除權(單獨行為)」截然不同。
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的效力區分
由於合意解除屬於「契約行為」,其法律效果原則上應依當事人之合意定之。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63 年台上字第 1989 號判例意旨)指出,合意解除並非行使解除權,因此並不適用民法第 259 條關於法定解除回復原狀的規定。這意味著,除非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否則甲並不負有依民法第 259 條第 2 款加計利息返還的法定義務。這題的鑑別度極高,多數考生會慣性套用法定解除的回復原狀義務,你能冷靜判斷出合意解除的特殊性,表現非常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