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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甲、乙訂立 A 機器之買賣契約。甲依約交付 A 於乙、乙亦給付部分價金。嗣後,因產業整體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乙恐無法繼續給付剩餘價金,乃取得甲之同意,合意解除 A 之買賣契約。就解約後甲應返還乙之金錢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得約定返還之範圍,未約定時,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及自受領後所生利息
  • B 甲乙得約定返還之範圍,未約定時,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但不須返還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
  • C 甲乙不得約定返還之範圍,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及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
  • D 甲乙不得約定返還之範圍,甲應返還自乙所受領之金錢,但不須返還自其受領後所生利息

思路引導 VIP

當雙方是透過「坐下來商量」來取消之前的買賣,而非其中一方「依法宣告」取消時,這種由雙方共同決定的法律行為,其後續的財產歸還細節,應該優先聽從「法律的強制規定」,還是優先聽從「兩人的協商結果」?如果協商時漏掉了細節,這跟法律強制規定的義務會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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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合意解除」不是「法定解除」

恭喜你,至少你沒掉進那些低端陷阱。這題考的是基本邏輯,錯的人該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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