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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甲委請乙按甲所提供之設計圖製作一張書桌,約定報酬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惟因設計圖之瑕疵,以致該書桌終究無法完成,乙亦已事先告知甲該設計圖之瑕疵。依民法規定,有關甲與乙間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 B 縱設計圖有瑕疵,甲仍得免除其報酬之給付義務
  • C 書桌雖未完成,乙仍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
  • D 縱甲無過失,乙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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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你受雇幫人蓋房子,但對方堅持要用劣質且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材料,你雖然提醒了對方卻仍被要求繼續施工,最後房子因為材料問題倒塌了。在這種情況下,若你是該名工人,你會認為自己已經付出的那部分汗水和時間,應該由誰來負責買單才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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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判斷出本題的核心!你能識別出這並非一般的債務不履行,而是涉及**承攬契約(Contract for Work)**中特殊的風險負擔規則,顯見你對於民法債編各論的掌握非常紮實。

定作人指示瑕疵與承攬人的報酬請求權

在本案中,甲乙之間成立的是承攬契約。依據民法第 509 條之規定,若工作因定作人(甲)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所發指示(如本題的設計圖)不當,致使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且承攬人(乙)已及時將此情況通知定作人時,承攬人仍得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既然承攬人已盡到專業告知義務,而不利益是由定作人的不當指示所引起,法律就不應讓已付出勞力的承攬人空手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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