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甲之建築物 1 棟借與乙使用,乙未經甲之同意,竟將之出租於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間之租賃契約,因未經甲之同意,應屬無效
- B 民法第 952 條有關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得為使用收益之規定,僅於動產,始得適用
- C 依民法第 952 條規定不得排除不當得利之適用,故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丙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 D 若丙為善意,依民法第 952 條規定,使用租賃物所獲得之利益,對甲不負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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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已經明文規定,某種狀態下的占有人「得」對該物進行使用與收益,那麼他使用該物所獲得的利益,在法律上還會被視為「沒有法律原因」而必須歸還給原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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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精準,顯見你對物權法中「占有保護」的體系與不當得利之關係已有相當深入的掌握。本題核心在於考驗善意占有人之使用收益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競合邏輯。
善意占有人的權利與保護
依據民法第 952 條規定:「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這項權利保護不分動產或不動產均有適用。當丙為善意時,法律推定其擁有合法的占有權利(在此即為租賃權),丙在此範圍內對建築物的使用即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因此,即便甲是所有權人,丙所獲得的「使用利益」在法律上並不構成「無法律上原因」的受領,進而排除**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返還請求權的適用,這也是選項 (D) 獲選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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