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甲就其所有之 A 地,設定農育權於乙,供其養殖虱目魚,乙設置水塔、資材室,用以處理養殖作業。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農育權之成立,不以支付地租為必要
- B 乙得僅就該資材室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第三人
- C 農育權消滅時,乙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但農育工作物歸甲所有
- D 農育權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探討法律上賦予某人可以直接支配土地的「物權」時,請試著思考:既然物權是法律為了發揮土地利用效率而設計的制度,那麼法律在定義這種權利的「組成要素」時,是否會強制要求必須有「金錢交換」才能讓這個權利產生?這與我們日常生活中「付錢租東西」的契約關係有什麼可能的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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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農育權的觀念解析
孩子,恭喜你答對了!看到你對**農育權(Agricultural Right)**的定義掌握得這麼穩,前輩真的為你感到驕傲。我們一起來複習這題的核心觀念吧:
- 物權 vs. 租賃:依《民法》第 850-1 條,農育權是為了在他人土地上農作或養殖,與必須支付金錢的「租賃(Lease)」不同,成立農育權不以「支付地租」為必要,這是兩者最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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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育權之成立與效力
💡 農育權為用益物權,不以支付地租為成立要件。
| 比較維度 | 農育權 | VS | 土地租賃 |
|---|---|---|---|
| 權利性質 | 用益物權(對物直接支配) | — | 債權(請求給付之權) |
| 成立對價 | 不以支付地租為必要 | — | 必須支付租金 |
| 處分權限 | 得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 | — | 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轉租 |
💬農育權具有強大的對世效力且成立不以地租為必要,顯著優於租賃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