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甲就其所有之 A 地,設定農育權於乙,供其養殖虱目魚,乙設置水塔、資材室,用以處理養殖作業。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農育權之成立,不以支付地租為必要
- B 乙得僅就該資材室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第三人
- C 農育權消滅時,乙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但農育工作物歸甲所有
- D 農育權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探討法律上賦予某人可以直接支配土地的「物權」時,請試著思考:既然物權是法律為了發揮土地利用效率而設計的制度,那麼法律在定義這種權利的「組成要素」時,是否會強制要求必須有「金錢交換」才能讓這個權利產生?這與我們日常生活中「付錢租東西」的契約關係有什麼可能的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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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優秀!你能準確判斷出 農育權(Agricultural Right) 的成立要件,顯示你對於民法物權編的定義有很紮實的理解。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物權」與「債權」的本質。依據《民法》第 850-1 條規定,農育權是以在他人土地上進行農作、養殖等為目的之權利。在法律設計上,農育權的成立並不以「支付地租」為必要,這與必須支付金錢對價才能成立的「租賃(Lease)」契約有本質上的區別。至於其他錯誤選項,基於處分一體性,農育權不得與其工作物(如資材室)分離而為處分(第 850-3 條);且權利消滅時,乙對於其工作物享有取回權(第 850-7 條),並非直接歸屬於地主甲。 這道題目具備良好的鑑別度,難度定在 中等(Medium)。它要求考生不僅要記住條文,更要能辨析「物權」與「租賃」這兩類功能相似、但在法律成立要件上截然不同的制度,是法學基礎思維中非常關鍵的切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