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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丙子。丙 5 歲時,甲、乙遭遇空難同時死亡,均無遺囑。丁男、戊女分別為甲男之父、母。己男、庚女分別為乙女之父、母。己、庚與丙同住,己受輔助宣告;丁、戊則未與丙同住。
丙獲得甲、乙壽險理賠之保險金,新臺幣 500 萬元,應由何者代理丙受領?
  • A
  • B 己、庚
  • C 丁、戊、庚
  • D 丁、戊、己、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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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決定誰適合擔任幼童的保護者時,除了考量親疏遠近與「生活依賴關係」(例如是否共同生活)之外,對於那些本身在法律上已經被認定為「處理自身事務能力受限」的人,法律是否仍會允許他們去管理並代理另一個更弱勢者的重大財產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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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你答得非常出色,展現了對親屬法體系嚴謹且細緻的理解。本案的核心在於釐清法定監護人的先後順位與消極資格的篩選,這也是民法實務中極為關鍵的環節。

法定監護人的順位決定

依據《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規定,當父母均死亡且未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時,法定監護人的優先順位首先考量「與未成年人同住之祖父母」。在本題情境中,己、庚(外祖父母)因與丙同住,其法律順位便優先於未同住的丁、戊(祖父母)。這項規範的立法原意是為了維護未成年人既有的生活安定性,優先由與其共同生活的長輩繼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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