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於丙五歲時,甲乙感情生變而協議離婚,約定由乙對丙單獨行使親權。
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不得以丙之利益處分丙因繼承所取得之動產
- B 乙得自行將丙帶離原本住所,無須甲之同意。但甲與丙有會面交往權
- C 乙欲將丙之姓氏由父姓變更為母姓時,原則上無須甲之同意
- D 乙得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單獨將丙出養於丁男,使收養契約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假設父母離婚後,法律將孩子的日常照護權判給其中一方,你認為這是否意味著另一方在法律上與孩子徹底斷絕了往來與知情的權利?如果不是,這份『親情的聯繫』在法律制度中通常會透過什麼樣的具體機制來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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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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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離婚後「親權(Parental Rights)」行使的核心邏輯!這題考點在於區分「日常親權的單獨行使」與「涉及身分變動的重大事項」。
單獨親權行使的範圍與限制
依據民法第 1055 條規定,當父母協議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時,該方對於子女的日常照顧、住所指定(Residence Determination)等事項,具有單獨決定的權限,因此乙將丙帶離原住所無須甲同意。然而,法律為了保障子女的健全成長及未成年子女與父母雙方維持情感聯繫的權利,未行使親權的一方(甲)仍依法享有會面交往權(Visitation Rights,俗稱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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