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4 題
關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因負擔該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減輕其義務
- B 直系血親尊親屬可以維持生活但無謀生能力時,有受扶養之權利
- C 直系血親尊親屬不能維持生活時,不論有無謀生能力,皆有受扶養之權利
- D 夫妻間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權利之順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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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扶養」,是為了確保一個人的基本生存。如果某人雖然沒有工作(無謀生能力),但其名下擁有多筆土地或高額存款,足以讓他在家安享晚年,此時他是否有法律上的正當性,要求其他親屬必須額外撥出收入來供養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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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出親屬法中關於扶養權利要件的細微差異。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民法》第 1117 條關於受扶養權利要件的特殊規定,你能從中找出錯誤選項,顯見對法條邏輯有相當程度的掌握。
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的「門檻」
依據《民法》第 1117 條第 1 項,受扶養的權利原則上須具備「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兩個要件。然而,為了體現對尊親屬的孝道,同條第 2 項特別放寬了限制,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時,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這意味著即使長輩仍有工作能力,只要他現有的財產與收入確實「不能維持生活」,依然可以請求扶養。但請注意,「不能維持生活」這一要件是絕對不能免除的;如果長輩財產豐厚足以自給,即便失去謀生能力,法律上仍不具備受扶養權利,這正是選項 (B) 的錯誤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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