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依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有多數時,其相互間之遺產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共同繼承人間,於繼承一開始,即為公同共有關係,隨時得以全體繼承人之同意,逕將全部遺產即時處分於第三人
- B 共同繼承人間就遺產設有管理人者,其得在訴訟上能代表全體繼承人起訴或被訴
- C 共同繼承人就遺產中個人應有之應繼分,亦能自行處分於第三人
- D 共同繼承人中一人,兼具繼承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資格時,其債權債務因混同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一塊土地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擁有,但這群人內部已經正式推選出一位專門負責處理這塊土地大小雜事的人。當這塊土地被鄰居侵占時,為了最有效率地在法庭上解決爭議,法律應該要求全體繼承人幾十號人通通出庭,還是允許那位被推選出來的人代表大家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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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共同繼承中關於「遺產管理」與「訴訟實務」的核心關聯!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公同共有(joint ownership)的法律性質有著紮實的基礎。
遺產管理人的實務權限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152 條。當共同繼承人中設有遺產管理人時,該管理人擁有管理遺產的權限。在法律實務上,為了追求訴訟經濟並簡化法律關係,管理人被賦予在管理權限內,代表全體繼承人起訴或被訴的地位(即具備當事人能力)。這能避免因繼承人人數眾多,導致訴訟程序因當事人眾多而陷入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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