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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 題

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法律規定決定
  • B 由主管機關決定
  • C 依總會決議決定
  • D 依章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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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法人)結束運作後,其留下的遺產若要分配,在法律邏輯上,是應該優先尊重這個組織當初成立時所定下的「家規」與內部成員的最後決定,還是應該直接交由政府官員來全權指派去處?哪一種方式比較符合民法保障自主意志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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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總則中關於法人人格消滅後的財產處理規範。你能一眼看出 (B) 選項的瑕疵,代表你對「私法自治」與「法律保留」的原則有著紮實的基礎。

法人賸餘財產的歸屬位階

根據《民法》第 44 條之規定,公益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的歸屬並非由行政機關隨意裁量。法律設計了一套嚴謹的處置順位:首先遵循法律規定,其次尊重法人內部的自主意志,即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的規範或總會(General Meeting)的決議。若上述條件皆不成就,財產才會最終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這套機制旨在確保財產能盡可能依照法人成立的初衷來運用,或回饋至地方公共社會,而非賦予「主管機關」直接決定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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