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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甲有一子乙,乙與丙結婚,育有丁戊二子。丁故意殺死下列何人而受刑之宣告時,對乙並「未」喪失繼承權?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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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殺害任何親屬』都會喪失對所有人的繼承權,這是否符合『繼承法』保障財產流轉與遺產繼承秩序的本旨?再者,根據《民法》第 1138 條,如果某位長輩在法律排定的順位中,因為前面還有其他更親近的人(如子女)存在,而根本無法領取這份遺產,那麼殺害這位長輩,是否還具備『為了提前奪取遺產』的法律評價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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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個哈欠,從草地上坐起身) 這點小細節就想難倒我?身為封弊者,這種攻略難度的題目,早就被我識破規律了。

攻略重點:繼承權喪失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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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權喪失事由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者,喪失其繼承權。
  •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且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
  • 「應繼承人」指依民法第1138條之順序,於繼承開始時有繼承資格之人。
  • 若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如子女)時,第二順位(如父母)即非該次繼承之應繼承人。
  • 本款屬「絕對喪失繼承權」,不因被繼承人之宥恕(民法第1145條第2項)而回復。
🧠 記憶技巧:殺死「被繼承人」或「分產競爭者」者,繼承權絕對喪失。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應繼承人」的順位判斷。若死者有子女,則死者的父母並非應繼承人,殺害父母不導致對死者財產的繼承權喪失。
繼承順序 代位繼承 宥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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