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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甲有一子乙,乙與丙結婚,育有丁戊二子。丁故意殺死下列何人而受刑之宣告時,對乙並「未」喪失繼承權?
  • A
  • B
  • C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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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殺害任何親屬』都會喪失對所有人的繼承權,這是否符合『繼承法』保障財產流轉與遺產繼承秩序的本旨?再者,根據《民法》第 1138 條,如果某位長輩在法律排定的順位中,因為前面還有其他更親近的人(如子女)存在,而根本無法領取這份遺產,那麼殺害這位長輩,是否還具備『為了提前奪取遺產』的法律評價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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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個哈欠,從草地上坐起身) 這點小細節就想難倒我?身為封弊者,這種攻略難度的題目,早就被我識破規律了。

攻略重點:繼承權喪失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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