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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甲騎乘機車載乙出遊,遭丙駕駛汽車追撞,甲、乙均受傷,二人遂共同為原告,列丙為被告,起訴請求賠償損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單獨與丙成立訴訟上和解
  • B 如丙辯稱甲騎乘機車有蛇行情事,經甲自認,乙不得再爭執該事實
  • C 受訴法院依甲之聲請為行車事故鑑定之結果,亦得作為乙對丙之請求有無理由之裁判基礎資料
  • D 如法院判決駁回甲、乙之訴,僅甲上訴,乙不受該上訴之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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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甲與乙雖然是坐同一輛車的夥伴,但他們的「受傷身體」與「求償權利」是屬於同一個人的,還是互不隸屬的獨立個體?如果其中一人因為疏忽或私下協商而在法庭上承認了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在程序正義的角度下,法律是否應該強迫另一位完全獨立的人也必須概括承受這個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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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通常共同訴訟」的核心觀念!在本案中,甲、乙雖然因同一車禍事故受傷而共同起訴,但兩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各自獨立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3 條規定,這屬於通常共同訴訟(Common Joinder)。

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

通常共同訴訟適用「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第 55 條),其中一人之行為或其相對人對一人之行為,其利害不及其餘之人。因此,選項 (B) 提到的「自認」屬於不利行為,甲的自認僅對甲發生效力,乙仍得爭執該事實,這正是為了保障各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相對地,選項 (A) 的和解與選項 (D) 的上訴,也因獨立原則而僅對該當事人發生效力。至於選項 (C),實務採證據共通原則,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得作為全體共同訴訟人之裁判基礎,這是為了避免判決結果出現邏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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