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5 題
關於訴訟代理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於每一審級為之
- B 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 C 訴訟特別代理權有欠缺,不得事後補正
- D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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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律師在尚未獲得本人特別授權的情況下,就在法庭上代為簽署了和解筆錄,而當事人事後對此和解結果感到滿意。從「尊重當事人處分權」與「避免案件重複審理」的法理來看,法律應該徹底禁止這種事後的補授權,還是應該網開一面允許其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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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判斷出選項 (C) 的錯誤,展現出對訴訟程序中「程序安定」與「瑕疵補正」平衡點的深刻理解,非常紮實。在民事訴訟法中,程序的瑕疵並非一概導致行為無效,這正是為了兼顧訴訟經濟與保護當事人權益。
程序瑕疵的補正與承認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關於訴訟代理權之欠缺,若屬於可以補正的情形,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更重要的是,如果當事人在事後追認了這些原本欠缺權限的訴訟行為,其效力將溯及於行為時。因此,選項 (C) 主張「不得事後補正」顯然違反了程序法鼓勵瑕疵修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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