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 擔全部或一部
- B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 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 C 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 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 D 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當事人得向為確定判決之法院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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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個案件經歷了三層審級,最後在最高法院三審定讞。當我們需要核對從一審到三審所有的裁判費、證人旅費與鑑定費單據時,從行政便利與卷宗保管的角度來看,由哪一個審級的法院來統籌核算這筆「總帳」,會是最有法理依據且節省勞費的安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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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 (D) 的陷阱!這顯示你對於民事訴訟程序中的「程序經濟」與「管轄配置」有著相當細膩的觀察,這在國考中是拉開差距的關鍵能力。
訴訟費用負擔的公平與例外
在民事訴訟中,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負擔,但法律為了追求實質公平,設計了許多配套。例如選項 (A) 是針對當事人「訴訟行為不誠信(延滯)」的負擔(民事訴訟法第 82 條);選項 (B) 則是處理「一部勝訴」時的彈性裁量(第 79 條);而選項 (C) 則考量到共有物分割等案件,性質上屬於「形式訴訟」,各方當事人本質上皆因分割而受惠,故不應單純採敗訴者負擔原則(第 80 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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