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 題
下列關於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代理人代理本人出賣房屋,非經本人同意,代理人不得購買該屋
- B 代理人向相對人購買房屋時,明知有瑕疵,本人不得向相對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 C 本人若為善意無過失,縱代理人為惡意,本人仍得因善意取得動產之所有權
- D 代理人受相對人詐欺,本人得撤銷該意思表示
思路引導 VIP
若本人將買賣事務全權交由代理人出面處理,那麼關於交易過程中的「知情與否」或「是否被騙」,法律應該以誰的感官知覺與判斷作為衡量的基準,才不至於讓本人能藉由代理人來掩蓋資訊,進而影響交易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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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C),顯示你對於民法總則中代理制度的核心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特別是關於「代理行為之瑕疵歸屬」的觀念非常清晰。
代理人行為之效力歸屬
在民法的代理架構下,由於意思表示是由代理人所為,因此判斷其意思表示有無違背誠信、是否受詐欺或對事實的知悉(善惡意),原則上均以**代理人(agent)為準(民法第 105 條)。在選項 (C) 的情境中,雖然本人為善意,但只要實際進行交易的代理人為惡意(明知讓與人無處分權),該惡意即直接歸屬於本人,導致本人無法主張善意取得(good faith acquisition)**動產所有權。這項規定是為了防止本人利用不知情的代理人,或代理人利用本人不知情來規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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