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甲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乙間就 A 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經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下稱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如列甲為被告,另行起訴確認兩造間就 A 地之買賣關係存在,法院應受前訴訟確定判決之爭點 效所拘束,判決乙勝訴
- B 乙如另訴依同一買賣關係請求甲移轉 A 地所有權,甲應受前訴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拘束,不得 再主張兩造間該買賣關係不存在
- C 乙如另訴依同一買賣關係請求甲移轉 A 地所有權,訴訟繫屬中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所有, 法院得命丙承當訴訟
- D 甲於前訴訟敗訴確定後,與乙合意解除 A 地之買賣契約,如兩造間復行爭執,甲因受前訴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不得再行起訴確認該買賣關係不存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院在今天判決甲跟乙之間的合約是「有效的」,但到了明天,甲跟乙兩個人坐下來簽了一份協議書,同意把這個合約廢掉。那麼,法院昨天的那個判決,有沒有可能「預知未來」並禁止他們在未來改變這個法律關係呢?判決所能管轄的時間點,究竟應該定在哪一個瞬間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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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既判力(Res Judicata)的核心內涵!這道題目檢驗的是民事訴訟法中最基礎也最重要的觀念:確定判決對於後案的拘束力。當甲在前訴訟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卻遭「敗訴確定」時,該判決的既判力便確立了「買賣關係存在」的事實。因此,當乙於後訴訟請求移轉登記時,甲自然受其拘束,不得再主張關係不存在。這就是既判力的積極效力與消極效力的展現。
既判力的時間與程序範圍
在選項 (D) 中,我們看到一個關鍵的陷阱:既判力的基準時點。既判力僅封鎖「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發生的事由。既然甲、乙是在判決確定後才「合意解除」契約,這屬於新的法律事實,並不受前訴訟既判力的封鎖,甲自得以此新事實提起新訴訟。至於選項 (C),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訴訟標的移轉時,法律原則上採當事人恒定原則,若要由受讓人丙「承當訴訟(Assumption of Litigation)」,通常須經他造同意,法院不會僅憑單方權利移轉就逕行命其承當。這題難度中等,鑑別度在於能否區分判決確定後的「新事實」以及程序中「權利移轉」的處理機制,你的判斷非常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