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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關於訴訟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均屬強行性規定,不容許當事人以合意變更規定之內容
  • B 在證據保全程序中,法院得為當事人成立具執行力之協議
  • C 兩造於訴訟中合意將某一要件事實交由某一技師公會鑑定,並同意受該鑑定意見拘束,此一約定性 質上屬於仲裁人選任契約
  • D 若當事人間之工程承攬契約訂有仲裁協議,一造當事人未先提付仲裁而逕行提起民事訴訟,此訴應認不合法,法院應逕予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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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訴訟還沒開始前,雙方為了避免未來的爭執,針對「某項證據如何認定」在法官面前達成共識並紀錄在案,你認為法律為了鼓勵這種減少紛爭的行為,會給予這份紀錄「僅供參考」的性質,還是會賦予它等同於正式判決的法律強度,甚至可以直接拿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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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訴訟契約(Procedural Contracts)的核心概念。在現代民事訴訟法「私法自治」的趨勢下,當事人對程序選擇權的行使愈發重要。本題考點在於區分強行規定與處分權主義的邊界,你選出的選項 (B) 正是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 1 的實定法規範:在證據保全程序中,法院應將兩造成立之協議記明筆錄;協議就訴訟標的成立,且依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這項機制的目的在於「紛爭解決一次性」,讓證據保全不只是為了存證,更能提前化解紛爭。 至於其他選項的誤區,(A) 忽視了諸如合意管轄、不爭執契約等容許當事人合意變更的程序空間;(C) 關於鑑定意見拘束力的約定屬於證據契約,而非選定仲裁人(仲裁人是決定勝負,鑑定人僅提供專業意見);(D) 則是經典陷阱,若違反仲裁協議逕行起訴,被告必須主動提出「仲裁辯論抗辯」,若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法院即具備管轄權,不可逕予裁定駁回。本題難度屬於中等(Medium),關鍵在於考生是否熟悉證據保全制度的現代化轉型,以及對仲裁協議「程序瑕疵」處理性質的精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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