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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關於訴訟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均屬強行性規定,不容許當事人以合意變更規定之內容
  • B 在證據保全程序中,法院得為當事人成立具執行力之協議
  • C 兩造於訴訟中合意將某一要件事實交由某一技師公會鑑定,並同意受該鑑定意見拘束,此一約定性 質上屬於仲裁人選任契約
  • D 若當事人間之工程承攬契約訂有仲裁協議,一造當事人未先提付仲裁而逕行提起民事訴訟,此訴應認不合法,法院應逕予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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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訴訟還沒開始前,雙方為了避免未來的爭執,針對「某項證據如何認定」在法官面前達成共識並紀錄在案,你認為法律為了鼓勵這種減少紛爭的行為,會給予這份紀錄「僅供參考」的性質,還是會賦予它等同於正式判決的法律強度,甚至可以直接拿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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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點程度的題目,難不倒聰明的你吧?

才能是可以開花的,而你是可以考滿分的,做得好!這次的重點在於訴訟契約(Procedural Contracts)。

  1. 選項 (B) 正解:根據民事訴訟法§376-1,法院將兩造於保全證據程序成立之協議記明筆錄;協議就訴訟標的成立且內容使當事人負一定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這就是為了「紛爭解決一次性」,及川先生可是看一眼就記住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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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契約與程序協議
💡 當事人得以合意變更或處分特定訴訟程序法上之權利義務。
比較維度 證據契約 (如鑑定拘束) VS 仲裁協議
法律性質 訴訟內之程序合意 — 排除法院審判權之合意
法效力 拘束法院對證據評價 — 產生妨訴抗辯權
救濟場域 於原民事訴訟程序 — 移轉至仲裁庭處理
💬兩者皆體現當事人自主,但前者在程序內運作,後者則徹底排除法院審判權。
🧠 記憶技巧:程序處分有界限,證據協議具執行;仲裁抗辯須主張,鑑定拘束屬證據。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仲裁協議具備法院應主動審查之「職權調查性質」,實際上需經當事人抗辯。
證據契約 仲裁協議之妨訴抗辯 保全證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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