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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關於訴訟繫屬中將事件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訴法院認為有必要者,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依職權將繫屬中之訴訟移付調解,以求事件之 迅速與圓滿解決
  • B 如事件繫屬於最高法院者,鑑於最高法院為法律審,將事件移付調解之相關規定並無適用之餘地
  • C 將訴訟繫屬中之事件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如該調解有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應向原法院提起撤銷調 解之訴
  • D 將訴訟繫屬中之事件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如該調解有無效之事由,就該等事由之主張,原則上應循請求繼續審判之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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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爭議原本正在由法官審理,中途因為雙方達成了一個「具有與判決相同效力」的協議而中止訴訟,但事後你發現這個協議內容有法律缺陷時,你認為應該是「另外打一個新官司」來推翻它,還是要求法官「把原本暫停的官司重新打開」繼續審下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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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事訴訟中「移付調解」的程序法理。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4 項準用第 380 條第 2 項的綜合運用。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調解成立後的救濟程序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調解成立之效力與救濟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若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法律於同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Action for declaration of invalidity or rescission of mediation),而非請求繼續審判。這與訴訟上和解的救濟邏輯是一致的,目的是為了由原法院審理調解效力爭議,避免資源浪費。惟本題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成立後,如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4 項準用第 380 條第 2 項,向原法院聲請繼續審判,而非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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