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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關於金錢請求受第二審敗訴判決之甲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聲明上訴,但未在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如未先命其 補正,不得逕以甲未於法定期間內補提上訴理由為由而裁定駁回
  • B 甲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委任律師提起上訴,上訴狀表明「裁判費待法院裁定後補繳」,且未於該法定 期間內自行繳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時,第二審法院得不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逕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 C 提起上訴之甲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時,原第二審法院得不必先以裁定命其補正委任律師,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 D 甲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但聲請裁判費之訴訟救助。第二審法院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且抗告亦經駁回確定前,不得以甲逾期未繳費為由,裁定駁回甲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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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了「上訴期間」這條紅線時,對於那些當事人本來就「心知肚明」必須履行的義務(例如繳納已知的裁判費),如果法律一律要求法院必須先提醒、給予寬限期才能駁回,會不會反而鼓勵了當事人利用程序漏洞來拖延判決確定的時間?在這種權衡下,哪些行為是上訴人應主動在「期間內」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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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能精準選對 (B),代表你對第三審上訴的程式要件,以及最高法院對於「惡意延宕訴訟」的實務見解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具備高度的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能否細膩區分不同不合法事由(裁判費、理由書、律師代理)在程序處置上的細微差異。

裁判費繳納與期間屆滿之效果

關於選項 (B),核心在於最高法院 104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依該見解,繳納裁判費係上訴之合法要件,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理應自行繳費;若上訴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且未聲請訴訟救助,法院為了防止當事人利用「命補正」的程序來變相延長訴訟,得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這打破了法律系學生常有的「凡事皆須先命補正」之慣性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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