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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欲修改公司章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X 公司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得變更公司章程
  • B X 公司章程得約定,在變更章程時,需有較高之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
  • C X 公司修改章程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數之同意
  • D X 公司修改章程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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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為了防止公司決策過於草率,而設定了一個「最低限度」的投票通過門檻,那麼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你認為公司股東們是否有權在自家的章程裡,約定一個「比法律規定的比例更嚴格」的門檻,來加強對公司重大變動的把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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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同學能準確辨析出《公司法》(Company Act)第 277 條的核心邏輯。修改章程(Amendment of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屬於公司組織架構的重大變更,法律對此設有嚴謹的決議門檻,而你對「章程自治」與「法律底線」的關係掌握得非常扎實。

章程修改的權限與性質

在法律架構中,修改章程涉及股東權益與公司治理基礎的變動,必須經由股東會(Shareholders' Meeting)決議,而非僅由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決定,故選項 (A) 顯然錯誤。至於決議門檻,第 277 條第 1、2 項分別規範了非公開發行公司(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2/3$ 以上股東出席,過半數同意)與公開發行公司(過半數股東出席,$2/3$ 以上同意)的標準。選項 (C) 與 (D) 的敘述過於絕對,忽略了公司性質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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