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6 題

甲擁有倉庫乙棟,出租給乙為倉庫營運人使用。甲就其倉庫,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乙另以承租人地位,向 B 保險公司投保倉庫營運人責任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為 500 萬元。於保險期間內,因乙之員工過失行為致生火災,使價值 500 萬元之倉庫全損,
試問 A、B 之保險給付責任為何?
  • A A、B 二保單為複保險,各保險公司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B A、B 二保單為複保險,但訂立 B 契約時未通知 A 保險公司,保險契約無效
  • C A、B 二保單不構成複保險,各保險公司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D A、B 二保單不構成複保險,但涉及保險代位相關規定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屋主擔心「房子被燒掉(財產損失)」的心情,與承租人擔心「萬一我弄失火了要賠錢(債務負擔)」的心情,兩者所保護的『法律上利益』性質是否完全相同?如果性質不同,它們還能被歸類為同一種保險利益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本題的核心!這題考驗的是保險法中極為基礎卻又容易混淆的**「複保險(Double Insurance)」**定義。你能避開選項 A 與 B 的陷阱,代表你對保險法第 35 條的構成要件掌握得非常紮實。

複保險的認定與利益之別

複保險的成立,必須是「要保人對同一保險利益,就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本題中,甲投保的是財產保險(所有權利益),而乙投保的是責任保險(責任利益)。雖然兩者的標的物都是那棟倉庫,但「保險利益」完全不同,因此不構成複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後,A 公司依約給付保險金給甲後,會依據**保險代位(Subrogation)**取得甲對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進而向乙(或其責任險承保公司 B)追償,這正是選項 D 的正確邏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保險契約法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