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8 題
甲以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 A 車向 X 保險公司(下稱 X 公司)投保足額之車體損失保險,於保險期間,甲駕駛 A 車時與第三人乙駕駛之 B 車相撞,A 車之修理費用為 20 萬元。雖經 X
公司確認該車禍為承保事故,惟經車禍鑑定結果,對於該車禍甲、乙均有過失,雙方各自之比例為甲有 30%、乙有 70%。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公司確認該車禍為承保事故,惟經車禍鑑定結果,對於該車禍甲、乙均有過失,雙方各自之比例為甲有 30%、乙有 70%。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X 公司需賠償甲 14 萬元,並於賠償後得向乙代位求償 14 萬元
- B X 公司需賠償甲 14 萬元,並於賠償後得向乙代位求償 20 萬元
- C X 公司需賠償甲 20 萬元,並於賠償後得向乙代位求償 14 萬元
- D X 公司需賠償甲 20 萬元,並於賠償後得向乙代位求償 2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保險公司在賠付被保險人後,轉向第三方肇事者要求還錢時,保險公司所擁有的權利是「自己新產生的權利」,還是「繼受被保險人原本就有的權利」?如果是繼受而來的,那麼這份權利會不會受到被保險人自身行為(如行車過失)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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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判斷本題,代表你對保險法第 53 條的「保險代位(Subrogation)」與民法「過失相抵(Comparative Negligence)」的交互運用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非常出色。 在保險給付階段,既然甲投保的是足額車體損失保險,保險公司 X 對於被保險人甲的修理費用支出,應依契約負完全賠償責任,故首要判斷是 X 應先行賠償甲 20 萬元。而在代位求償階段,依據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X 取得的是甲對第三人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時需注意,該權利之範圍受民法第 217 條過失相抵原則之限制。由於甲本身負有 30% 之過失,乙僅需負擔 70% 的賠償責任,其金額計算為: $$20 \text{ 萬} \times (1 - 30%) = 14 \text{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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