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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9 題

甲購新汽車,向 A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甲式車體險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保險期間,甲駕車遭乙一方過失碰撞致甲車損人傷,A 公司依約賠付甲之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及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後,有關 A 公司對乙保險代位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及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均可行使
  • B 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及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均不可行使
  • C 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可行使,住院日額保險給付不可行使
  • D 車體損失保險給付不可行使,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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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填補損失」。如果一項保險賠償的是可以精確計算出價值的『物品』(如汽車),而另一項賠償的是關於『人的身體或時間』(如住院日數),哪一種賠償比較容易產生「溢額獲利(獲取超過損失的利益)」的問題?若為了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法律應該在什麼樣的標的上,才允許保險公司向肇事者討回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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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保險法中**保險代位(Subrogation)**的核心邏輯!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於「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在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中不同運用的理解。

損害填補與保險代位的關聯

財產保險(如本題的車體損失險)中,保險的目的是補償被保險人實際的財產損失。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給付及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獲得「雙重獲利」,《保險法》第 53 條規定了保險人代位權。當 A 公司賠付甲車損後,該債權依法移轉給 A 公司,這就是為什麼車體損失給付可以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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