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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甲於同學會時經乙招攬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約定保險費每半年繳交。甲於繳交三期後覺得保險費過高,遂決定停繳。依保險法規定,下列關於人壽保險續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敘述,
何者錯誤?
  • A 保險契約因未繳交保險法效力停止者,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約定利息及相關費 用後,保險契約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其效力
  • B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若未繳交續期保險費,則保險人應以書面定期催告,經催告後逾 30 日仍不交付 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C 該保險契約嗣後若因保險費始終未繳交而遭保險人依程序終止,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 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D 甲之保險契約因未繳交保險費,保險契約效力停止一年後,甲因感身體健康狀況改變,決定清償保險費與所有相關費用,使該保險契約復效,此時保險人得於甲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其提供可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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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保險契約就像是一場長期的儲蓄競賽,當你中途因為沒交錢而被迫離場時,保險公司是否必須立刻把之前的錢退給你?這個「退錢」的動作,會不會因為你參加比賽的時間長短(繳費年數)而有不同的條件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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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人壽保險費交付逾期的法律效果,涉及《保險法》第 116 條的催告、停效、復效程序,以及第 119 條關於保單價值返還的規定。

續期保費欠繳與契約效力

在實務與法規上,人壽保險具有長期性。選項 (B) 描述的是催告程序,保險人必須經過 30 天的寬限期(Grace Period)才能使契約停效。而選項 (A) 與 (D) 則涉及復效(Reinstatement):若在停效 6 個月內申請,法律規定相對寬鬆(清償後翌日復效);若超過 6 個月,保險人則有權要求提供可保證明(Evidence of Insurability),以防範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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