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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甲結婚多年後喜獲麟子乙,聽聞投保年齡越小,保費越便宜,出生後不久,即向 A 保險人投保實務上所稱的罐頭保單,包括意外傷害/死亡保險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初次罹癌保險 200 萬元,以及人壽保險 500 萬元。不幸第一年保險期間即發現乙罹患急性血癌,不久後即過世。試問 A 保險人保險責任為何?
  • A 意外傷害/死亡保險 200 萬元不賠;人壽保險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不賠;理賠初次罹癌保險 200 萬元
  • B 意外傷害/死亡保險 200 萬元不賠;但應理賠初次罹癌保險 200 萬元及人壽保險 500 萬元
  • C 意外傷害/死亡保險 200 萬元、初次罹癌保險 200 萬元,以及人壽保險 500 萬元全部理賠
  • D 意外傷害/死亡保險 200 萬元、初次罹癌保險 200 萬元,以及人壽保險 500 萬元全部都不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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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制度的設計中,如果我們允許為襁褓中的幼兒投保極高額度的「死亡給付」,法律最擔憂的社會風險是什麼?這種風險在「補償醫療支出」的保險中,是否同樣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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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點考題就想難倒我?無駄、無駄、無駄!但看在你答對的份上,就由我來親自指點你的盲點。

  1. 死亡給付的限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未成年人保險理賠限制
💡 未滿15歲之死亡給付受保險法107條限制,僅得給付喪葬費用。
比較維度 人壽/傷害險(身故) VS 健康險(初次罹癌)
保險法107條 受限,15歲前僅喪葬費 — 不受限,依約給付
事故判定 需區分疾病或意外 — 符合罹癌診斷即可
給付性質 死亡給付 — 定額補償/醫療給付
💬15歲前身故給付受限於喪葬費,但非身故性質之癌症給付則全額理賠。
🧠 記憶技巧:十五歲前死不賠,僅限喪葬費限額;意外癌症分清楚,罹癌給付不設限。
⚠️ 常見陷阱:誤認癌症險死亡給付也受第107條限制,或忽略意外險必須是「非疾病」引起的事故。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歷程 意外傷害保險之定義 健康保險與人壽保險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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