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甲結婚多年後喜獲麟子乙,聽聞投保年齡越小,保費越便宜,出生後不久,即向 A 保險人投保實務上所稱的罐頭保單,包括意外傷害/死亡保險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初次罹癌保險 200 萬元,以及人壽保險 500 萬元。不幸第一年保險期間即發現乙罹患急性血癌,不久後即過世。試問 A 保險人保險責任為何?
- A 意外傷害/死亡保險 200 萬元不賠;人壽保險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不賠;理賠初次罹癌保險 200 萬元
- B 意外傷害/死亡保險 200 萬元不賠;但應理賠初次罹癌保險 200 萬元及人壽保險 500 萬元
- C 意外傷害/死亡保險 200 萬元、初次罹癌保險 200 萬元,以及人壽保險 500 萬元全部理賠
- D 意外傷害/死亡保險 200 萬元、初次罹癌保險 200 萬元,以及人壽保險 500 萬元全部都不理賠
思路引導 VIP
在保險制度的設計中,如果我們允許為襁褓中的幼兒投保極高額度的「死亡給付」,法律最擔憂的社會風險是什麼?這種風險在「補償醫療支出」的保險中,是否同樣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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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未成年人投保的核心限制!這題的關鍵在於分辨「死亡給付」與「醫療給付」在法律效果上的差異。依據保險法第107條及第135條規定,為防止道德風險並保護兒童,以未滿15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壽險或意外險,其死亡給付僅能提供喪葬費用保險金(現行實務以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為限),其餘部分不生效力。本案中乙因急性血癌病逝,屬「疾病」而非「意外」,故意外險部分不予理賠;壽險則受限於上述喪葬費用規範。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注意到保險法第107條的規範對象僅為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並未規定健康保險。初次罹癌保險屬於**健康保險(health insurance)**性質,旨在填補醫療支出或提供重大疾病保障,並非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壽險。因此,法律並不禁止幼兒領取這類給付,保險人應依約全額理賠。這類結合險種性質認定與年齡限制的綜合考題,難度中等,能正確區分不同險種的適用原則,顯示你的法理邏輯相當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