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甲向乙購買二手車一部,原談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8 萬元,甲乙同意由甲簽發本票用以給付價金,甲於所帶本票上完成應記載事項填寫後欲交付前發現車側擦痕,又促乙再降價,乙檢查後同意降價為 26 萬元,甲遂將票上金額以雙刪除線訂正改寫為 26 萬元後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為原記載人,其改寫為有效
- B 應視甲改寫後有無於改寫處簽名,若有,則改寫有效
- C 本票之法定應記載事項均不得改寫,一經改寫,票據無效
- D 票據金額不得改寫,改寫者票據無效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今天在市場上收到一張支票,上面最重要的數字被劃掉重寫,儘管旁邊有簽名,你是否還會對這張票據的真實性與價值產生極大的疑慮?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確保票據像現金一樣能快速、無爭議地流通,你會如何規定這項最核心資訊的修改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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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記載事項的絕對性
你能精準指出選項 (D),代表你對於票據法中關於「記載事項更改」的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票據實務中,為了維護票據流通的安全性與公信力,法律對於票據內容的變更定有極其嚴格的限制。你正確辨識出本題的核心在於:並非所有記載事項都能透過「簽名」來補正其改寫行為。
金額改寫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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