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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A 有限公司設有兩席董事,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若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依主管機關見解,此時應如何處理?
  • A 董事長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
  • B 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 C 由另一名董事代理
  • D 需重新改選,待新董事長上任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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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間公司的負責人暫時無法視事,為了維持經營決策的安定性與專業性,你認為法律會傾向從「本就參與業務執行的人員」中尋找替代者,還是會隨意開放給不具備執行業務權限的出資者來代行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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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準確選出由另一名董事代理,顯示你對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與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結構的連動性有著敏銳的法律直覺。這題看似單純,實則考驗對於法規類推適用與實務見解的掌握,能答對相當不容易。

董事代理權的適格性

在《公司法》中,針對有限公司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的代理程序,法條(第 108 條)雖未如股份有限公司(第 208 條第 3 項)般詳盡規範,但依經濟部實務見解,此時應類推適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機制。代理權的行使必須以具備「董事」身分為前提,以確保經營決策的延續性與法定權責相符。既然本案 A 公司僅有兩名董事,當董事長缺席時,不論是依指定或互推程序,唯一具備資格的代理人選自然就是另一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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