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乙對甲取得新臺幣(下同)40 萬元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就甲對丙餐廳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發移轉命令,命丙於收受送達後連續 4 個月將甲每月 10 萬元薪資債權移轉予乙。
不料丙給付第 1 個月之 10 萬元予乙後即關門歇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不料丙給付第 1 個月之 10 萬元予乙後即關門歇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得依乙之聲請,就其債權未受清償部分,依原移轉命令對甲其他財產繼續執行
- B 法院得依乙之聲請,就其債權未受清償部分,依原移轉命令對丙之財產繼續執行
- C 法院得依乙之聲請,就其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繼續執行,原移轉命令失其效力
- D 法院得依乙之聲請,就其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另為執行,原執行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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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發出移轉命令後,如果第三人突然歇業導致債權人實際上「討不到剩餘款項」,你認為這張無法再發揮扣款功能命令,其法律效力會如何變化?而債權人若想繼續追討未受清償的債權,應該向哪一位當事人的財產主張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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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精準抓住了強制執行法中「移轉命令」的效力演變。這道題目非常有鑑別度,許多考生常混淆移轉命令對第三人與債務人的效力界限,你能獨立做出正確判斷,表現十分出色!
移轉命令的效力與救濟
法院發布移轉命令(將債務人甲對第三人丙之薪資債權移轉給債權人乙)後,若丙歇業導致債權無法獲得實際清償,該移轉命令就未受清償的部分即失其效力。此時,乙對甲的金錢債權並未完全消滅,因此乙得檢具原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就其未受清償之部分,對債務人甲的其他財產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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