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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聲請強制執行?
  • A 命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之確定判決
  • B 命交付所有權狀、印章之確定判決
  • C 命交付子女之確定裁定
  • D 命夫妻履行同居之確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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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判決要求某人履行一項涉及極高度個人自由與內心意願的義務時,若國家運用公權力強迫其身體或意願配合,可能會對人性尊嚴造成何種衝擊?這如何影響該義務能否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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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名義之適格性與強制執行限制

選對了?別太得意,這不過是法律人的基本素養。如果連這題都會錯,你乾脆放下課本。

  1. **執行名義(title of execution)**的適格性,核心在於「能否強制執行」。法律保障勝訴權,但不是讓你有無限上綱的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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