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5 題
甲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丙應交付買賣標的物 W 珠寶予甲,乙之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丙應給付新臺幣 50 萬元予乙,乙聲請查封該珠寶後,甲始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辦理?
- A 與乙案併案執行
- B 將珠寶直接取交甲
- C 駁回甲強制執行之聲請
- D 駁回乙強制執行之聲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特定財產已經被法院因為『要拍賣換錢償債』而扣押時,另一位主張『要直接取走該物品』的債權人,其執行目的與原本的扣押目的會不會互相衝突?再者,如果他的命令並不是主張金錢給付,他有可能加入拍賣程序的金錢分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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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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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順利答對了!這道題目考查的是特定物交付執行與金錢債權執行相互衝突時的實務處理原則。 當 W 珠寶已經被金錢債權人乙合法查封後,該物即處於法院強制執行的扣押狀態,準備進行變價程序。此時,甲雖持有「命交付特定物」之執行名義,但因其執行目的(取得該物占有)與乙的金錢執行(拍賣變價)本質上互相排斥,且甲的請求權並非金錢債權,無法辦理併案或參與分配,因此執行法院應依法駁回甲強制執行之聲請。 本題難度屬於中等,具備優良的鑑別度。許多考生容易誤以為凡有執行名義皆可「併案執行」,卻忽視了《強制執行法》中併案與參與分配僅限於「金錢債權」之要件。若甲欲主張權利,須先轉化為給付不能之金錢損害賠償債權後,始得聲請參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