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5年
[原住民族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為獨子,因其父生活自理能力有限,無法獨立生活,委由某私立長照中心照護其父。因甲自 112 年 1 月起未繳交照護費用,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即依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將甲之父保護安置於該私立長照中心,並於 115 年 3 月 25 日發函向甲追繳自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5 年 2 月 28 日之安置費用,並命限期繳納。其間,甲另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經地方法院於 115 年 6 月 3 日裁定准予免除扶養義務並確定。甲旋即於同年 6 月 16 日持該法院確定裁定,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請求撤銷新北市政府 115 年 3 月 25 日函。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請問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新北市政府應分別如何處理始為適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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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程序法中管轄權移送與行政程序再開之實務應用。首先須確認甲申請救濟之對象是否具管轄權,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7條處理。其次,甲於處分確定後持事後取得之法院免除扶養義務裁定請求撤銷,應定性為第128條程序再開,並須引用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見解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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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無管轄權機關受理申請之處理方式,以及義務人事後取得免除扶養義務裁定是否構成行政程序再開之事由? 【解析】 壹、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應如何處理(管轄權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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