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5年
[戶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為獨子,因其父生活自理能力有限,無法獨立生活,委由某私立長照中心照護其父。因甲自 112 年 1 月起未繳交照護費用,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即依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將甲之父保護安置於該私立長照中心,並於 115 年 3 月 25 日發函向甲追繳自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5 年 2 月 28 日之安置費用,並命限期繳納。其間,甲另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經地方法院於 115 年 6 月 3 日裁定准予免除扶養義務並確定。甲旋即於同年 6 月 16 日持該法院確定裁定,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請求撤銷新北市政府 115 年 3 月 25 日函。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請問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新北市政府應分別如何處理始為適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管轄權移轉及民事免除扶養義務裁定對行政處分之影響。首先探討程序面:人民向非原處分機關(社會局)申請撤銷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應如何處理(移送管轄機關)。其次探討實體面: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收到申請後(已逾救濟期間),定性為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再開或第117條職權撤銷,並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闡明免除扶養義務裁定「向後生效、不溯及既往」的性質,推導出甲之申請無理由,機關應予否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無管轄權機關收受申請之移送義務(行程法§17),及民事免除扶養義務裁定對已發生公法代墊費用追繳處分之影響。 【解析】 壹、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之處理:應將案件移送新北市政府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