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5年
[社會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為獨子,因其父生活自理能力有限,無法獨立生活,委由某私立長照中心照護其父。因甲自 112 年 1 月起未繳交照護費用,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即依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將甲之父保護安置於該私立長照中心,並於 115 年 3 月 25 日發函向甲追繳自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5 年 2 月 28 日之安置費用,並命限期繳納。其間,甲另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經地方法院於 115 年 6 月 3 日裁定准予免除扶養義務並確定。甲旋即於同年 6 月 16 日持該法院確定裁定,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請求撤銷新北市政府 115 年 3 月 25 日函。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請問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新北市政府應分別如何處理始為適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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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從程序與實體層面探討:程序上,考量人民向無管轄權機關(社會局)提出申請時的移送義務(行政程序法第17條);實體上,判斷逾越救濟期間後的撤銷請求是否符合行政程序再開(第128條)要件,並結合實務見解論述免除扶養義務裁定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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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無管轄權機關收受申請之移送義務(行政程序法第17條),以及免除扶養義務裁定是否符合行政程序再開「發生新事實」之實體要件(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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