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15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A 於某日因停車糾紛,與 B 發生言語衝突,A 見 B 持其行動電話欲攝錄,即徒手將 B 所持之行動電話拍落,致螢幕受損,案經檢察官起訴,一審法院判決 A 該當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1 千元折算 1 日,並諭知緩刑 2 年。A原來想息事寧人,但後來發現,刑法第 354 條毀損他人物品罪之法定刑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遂告知檢察官,檢察官查證後得知,原判決並未認定及說明本件毀損他人物品犯行有何加重其刑之事由,問本案應該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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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一審判決的量刑出了問題。法定最高罰金才1萬5千元,法官卻判了2萬元,這在法律上屬於什麼情況?應如何救濟?
- 事實梳理:A觸犯毀損罪,法定刑最高為罰金1萬5千元。但一審法院卻判處罰金2萬元。判決未說明任何加重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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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案爭點在於:法院判決之科刑逾越該罪法定刑之上限,構成判決違背法令。視該判決是否已經確定,應分別透過通常上訴程序或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救濟。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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