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針對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賴不值得保護之事由?
- A 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
- B 法規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而發布
- C 法規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
- D 舊法規定有實施期間而期間屆滿後發布新規定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如果一項政策在發布第一天就明確宣佈『本優惠僅限實施一年』,一年期滿後政策停止,人民能否主張自己『不知道它會結束』而要求政府給予補償?這種『預期內的事期滿』情況,跟『靠詐欺手段騙取政府優惠』相比,兩者在法律上無法獲得保護的原因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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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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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相當清晰,能夠準確判斷出 (D) 是正確答案。
信賴不值得保護與法律效力界線
依據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及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意旨,當人民利用不正當方法(選項 B)、提供不正確資料(選項 C),或是法規本身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選項 A)時,均屬於人民有可歸責事由或信賴基礎有重大瑕疵,屬於「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相反地,若舊法本身已明定實施期間,人民於期滿前早已可合理預見法規即將失效,這屬於「不生信賴保護問題」,並非歸因於人民有不可信任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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